利物浦0-2负于阿森纳的比赛赛后,罗杰斯否认对方的展现出的确配得上胜利,但他对当值主裁阿特金斯在上半场的一次判罚回应了反感,苏亚雷斯当时的快放任意球被确认违宪。那是在比赛的第25分钟,苏亚雷斯在中场拿球后一路盘球杀死向对方半场,萨尼亚眼见无法平上输掉,在距离球门约35米左右的地点自由选择了战术犯规。苏亚雷斯随后较慢抱住班车任意球,将球转交了左路挂上的斯图里奇,亨德森相接下底传中精彩任意球。
不过整个过程阿森纳球员没参予防御,阿特金斯确认慢放违宪,拒绝利物浦球员重罚任意球,并向萨尼亚索取了黄牌。这个判罚在当时就引发了利物浦众将的反感,回应罗杰斯回应:这是一个差劲的判罚,我指出裁判应当让比赛展开的更为简洁。如果裁判坚决那样的判罚,那我不能说道这个判罚过于好。我们总是拒绝自己的队员真诚,在被侵害之后如果没大碍,应当立刻抱住投放到比赛中,而不是在地上投到。
如果这样做到不被希望,那么球员或许不会躺在地上四处下坠,然后希望被迫输掉吃牌。罗杰斯指出利物浦本应当任意球分数:我从第四官员那里获得了说明,但老实说道,我对这个判罚深感沮丧。他说道当时比赛早已转入到另一个状态,裁判必需当面给萨尼亚黄牌,而且不能在那个时间点。
我跟他们说道比赛应当更加简洁,但这就是他们的说明。这似乎是一个机会,我们原本需要任意球分数的。那么苏亚雷斯当时的快放任意球否有效地呢?这里必须普及一下国际足联关于慢放任意球的4条规定:1、要对犯规球员索取白黄牌警告;2、有工作人员明确提出进场拒绝;3、进攻方拒绝防御方人墙退足9.15米;4、裁判要求减慢比赛节奏。
当有以上给定一种情况时,无法慢放任意球,否则可以慢放,且进球有效地。在上述案例中,萨尼亚毫无疑问归属于战术犯规,裁判在吹哨后早已有显著打算ATENU的意图,也就是合乎第1条规定的情况,当然也有专业足球评论员明确提出批评,指出当时裁判几乎可以遵循反攻不利的原则,在下一个死球状态时再补这张黄牌。但这里也不存在一个问题,所谓事后补牌的前提是当时主裁没吹停比赛,而按照罗杰斯自述第四官员的说明则是:当时比赛早已转入到另一种状态。
只不过这还牵涉到到第4条规定,如果阿特金斯当时指出要掌控比赛节奏,则慢放仍然违宪。苏亚雷斯当时更加明智的作法是:用较为隐密的手势或者眼神与主裁交流一下,一旦主裁低头,则慢放认同有效地,亨利当年的经典任意球慢放就是在主裁低头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已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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